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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1/10 相关文件:
日建发[2008]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安监字[2007]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以燃气专项规划为依据,做好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审批工作。

我市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已编制完成了《日照市燃气专项规划》,其中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汽车加气站进行了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市区规划范围内的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要以《日照市燃气专项规划》为依据,搞好选址和报批。县域内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抓紧编制各地燃气专项规划,将其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气站工程项目的审查审批、从事汽车加气站各业务的有关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运营等要严格按《通知》和《日照市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日建发[2004]23号)文件的要求贯彻落实。

二、切实从严做好我市汽车加气站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一要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提高门槛,从严审批。我市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刚刚起步,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好头把好关,做到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对经营设施、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或者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严禁其从事汽车加气站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经营的汽车加气站要坚决依法取缔。二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好的管理经验,做好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汽车加气站的安全运营。

请各区县和有关企业将汽车加气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的情况(规划、拟建、在建)和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建设厅通知(鲁安监发[2007]159号)要求及开展检查监督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市建委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安监字【 2007 】 24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管理局:

    最近,上海市发生了燃气加气站爆炸事故,我省有关城市也发生了燃气汽车加气站安全事故,燃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成为当前燃气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天然气普及应用,油气价格差价较大,我省汽车加气站发展迅猛,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比较薄弱,有的没有办理有关手续开工建设;有的没有监理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有的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投入运营,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社会公共安全。为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燃气汽车事业的发展对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燃气汽车事业涉及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安全管理和燃气汽车的改装、运行等各个环节,特别是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居民和公用事业的供气业务,其规划建设管理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当前天然气气源紧张的情况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发展必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统筹兼顾当地气源情况,做到科学规划,规范建设,避免盲目发展。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山东”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这项工作责任感、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 11.24 ”爆炸事故的通报》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监管,确保加气站安全运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二、切实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管理。 一要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切实搞好燃气汽车加气站规划。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要求,会同规划等部门做好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纳入燃气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并组织实施。二要下大力气抓好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查审批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有效调控天然气市场,平衡天然气上、下游供求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天然气加气母站和标准站的建设,必须纳入全省天然气利用统筹规划,从严控制新建天然气加气母站和标准站。要进一步加强新建工程项目的监管,天然气加气母站、标准站的建设必须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建设厅备案。三要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的许可。燃气汽车加气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监管,燃气汽车加气站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工程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投入使用。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到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经营管理。 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加气站的经营活动。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从严掌握审批条件,凡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不准从事加气站经营活动。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企业必须相应取得由省、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关加气站必须取得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凡在全省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从事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由省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汽车加气站供应燃气。

  四、进一步强化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及时报告、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保障安全正常供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制定站场及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确保遇有紧急情况能够立即实施抢险抢修。油气合建站不属于一家经营单位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燃气汽车加气站在为燃气汽车充装前必须对加气汽车进行检查。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为其充气:第一,无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件的;第二,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三,所用燃气装置超过检验期限或存在明显损伤的。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执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执业技能和安全常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加强对燃气汽车加气站发展的组织领导。 发展燃气汽车是一项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事业,是涉及多部门、多行业、跨地区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为政府当好参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努力推进燃气汽车加气站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要进一步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审批管理,公开审批程序、条件和时限,依法接收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燃气专项规划的宏观导向作用,进一步制定完善燃气专项规划,研究制定长期稳定的发展燃气汽车的政策,推动燃气汽车的稳步持续发展。

  请各市将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总数、各站名称、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和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建设厅通知(鲁安监发 [2007]159 号)要求以及开展检查监督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 2008 年 1 月 20 日前 报省建设厅燃气安监站。

 

 

 

二 〇〇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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