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07 年度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根据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5 号 )有关规定,现将 2007 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 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考核时间
1 、报送材料( 3 月6日 — 3 月 31 日 )。市区企业将考核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宅与房地产窗口( 7 号窗口),区县企业将考核材料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材料审查( 4 月 1 日 — 4 月 30 日 )。市建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考核材料的审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资质考核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考核材料于 4 月 21 日 前报市建委房产科。
3 、公布结果。 4 月 30 日 前向社会公布资质考核结果。
三、考核内容
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日建字 [2006]36 号)及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级、三级资质条件。
四、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可通过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www.sdzzfdc.gov.cn 下载);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电子文档;
(六)企业所管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五、考核结论
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考核结论为合格,由市建委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考核结论中注明,并加盖印章;基本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视情降低资质等级;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注销其资质证书。
六、考核要求
1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将资质考核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明确工作人员,按时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资质予以注销。
2 、各物业管理企业上报的材料要真实准确,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提报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予以注销资质。
3 、上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当分别用档案盒盛放,档案盒上要标注公司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联系人:尹根世 徐 强
联系电话: 8899065 8899101
二 〇〇 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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