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标定 [2008] 9 号
关于 2008 年增发《全国建设
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定额站 、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定额站《关于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增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标定字 [2008]19 号)文件精神,对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省证 ” )的专业人员,增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全国证” )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国证”与“省证”并行。今后经“山东省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试”合格的造价专业人员,均颁发“全国证”,作为从业资格正数使用;凡在山东省从事工程造价及相关业务的造价专业人员,经个人申请,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后同时颁发“省证”,“省证”作为执业能力水平证书使用。
二、凡 2003 年后(包括 2003 年及鲁标定字 [2006]8 号文中“换证人员范围”)取得“省证”的山东省造价专业人员均可增发“全国证”。
三、凡增发“全国证”造价专业人员均需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 1 ),并于 6 月 30 日前由所在区县定额站汇总后上报市站。
四、“全国证”不再刻制专业人员业务印章。
附件 1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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