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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6/25 相关文件:

 

日建协[2008]5号

 

关于转发省建筑业协会贯彻《关于吸收

劳务企业会员及开展评选“质量百强劳务企业”

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为提高我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现将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贯彻〈关于吸收劳务企业会员及开展评选“质量百强劳务企业”的通知〉的函》(鲁建协函[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积极参与评选“质量百强劳务企业”的活动,自愿加入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直属会员的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申请。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1

鲁建协函[2008]11号

关于贯彻《关于吸收劳务企业会员及开展评选“质量百强劳务企业”的通知》的函

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
  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建协质[2008]12号文件《关于吸收劳务企业会员及开展评选“质量百强劳务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开展评选“质量百强劳务企业”的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劳务企业的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山东省的建设事业服务。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中国建筑业协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文件

建协质[2008]12号
2

关于吸收劳务企业会员及开展评选

“质量百强劳务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分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
  根据本届理事会提出的“从源头上抓质量,提高劳务分包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思路和第一次会长办公会的决定,为了更好地为劳务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促进和提升劳务企业管理水平,现决定吸收一批有信誉的劳务企业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直属会员,并开展评选“质量百强劳务企业”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吸收会员的有关事项
    1.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与信誉良好的劳务企业,承认本会工作办法(可从www.zgjzy.org网站下载),经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直属会员。
    2.入会方式
    (1)各地区、行业有关协会组织推荐。以自愿原则,推荐本地区、行业已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管理与信誉良好的劳务企业入会。数量不限。
    (2)大企业集团(总公司)和总承包企业推荐。以自愿原则,推荐本企业集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及与本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企业入会。
    (3)符合条件的劳务企业也可直接申请入会。
    3.直属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获得本会提供的质量管理、技术咨询及培训教育等服务的优先权;
    (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如参观学习、参加全国工程建设质量会议、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4)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4.直属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申请入会的劳务企业填写《中建协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直属会员(劳务企业)登记表》(附后),由推荐单位或劳务企业于2008年7月底前寄至中建协质量管理分会秘书处。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授权进行审查,凡符合入会条件的,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直属会员,颁发会员证书;从今年开始享有直属会员的各项权利。
    二、开展评选“质量百强劳务企业”工作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开拓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的一项新的工作,目的是通过扶持和推介诚信守法、管理规范的品牌劳务企业,建立劳务企业的激励机制,为品牌劳务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劳务企业直属会员优先被推荐和表彰。具体评选表彰办法另行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联系地址:
    北京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81
    电话/传真:(010)62132291  62133705
    网址:www.zgjzy.org或www.zhulong.com
    E-mail:zjxzlfh@zhulong.com
  附件:
      中建协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直属会员(劳务企业)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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