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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日照市建筑协会。
     第二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日照市从事土木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施工及装饰、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咨询及管理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并经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贯彻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和日照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繁荣我市建筑业,推动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建筑业建成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规行约;
     (三)组织企业推行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
     (四)推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五)协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管理人才;  
     (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举办展销活动,推广新技术、 新产品;
     (九)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下列在日照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自愿申请,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一)勘察、设计单位;
     (二)从事土木工程、市政道桥工程施工的企业;
     (三)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
     (四)建筑材料生产、经营及建筑制品生产企业;
     (五)工程质量监督行业;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七)协会原则上只吸收团体会员,特殊情况,可吸收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人才培训、咨询等各项业务活动;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业务、技术资料和信息;
     (五)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协会工作,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推荐选举协会理事,决定理事的罢免或解职;
     (四)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其他依章程规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
     行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于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筹集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工作计划和议案,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根据需要,调整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并通报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分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四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为: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若干分会。分会设立时,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社团登记机关提交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撤销时亦履行同样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按照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收入;
     (二)协会举办的经济实体和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资助和单位、个人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议费、订阅刊物资料费;
     (二)技术交流、咨询、指导、讲座劳务费;
     (三)办公有关费用;
     (四)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后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做出决议,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注销后的财产、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