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副市长  张喜忱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26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省级人大出台的第一部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如何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已是摆在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市燃气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当前全市的燃气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全社会尤其居民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强,大部分管道燃气用户没有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甚至有的用户因室内装饰随意改装管道,造成许多隐患。二是有些燃气企业的安全隐患至今没有消除,有的液化气站(点)安全间距不够,安全保障投入不足。有的存在无证经营,违规充装,倒灌倒卖,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等现象。三是燃气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有的建设单位违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既不报批,也不组织竣工验收,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运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四是监管力量不足,上下贯通的燃气安全监管体系还未健全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把燃气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二、上下联动,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

省里把11月份定为全省《条例》“宣传月”。为开展好我市的“宣传月”活动,市里定于112日在东港区政府广场举办燃气安全专题展览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业设立咨询台,布置展板,发放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拉开全市“宣传月”活动的序幕。各区县也要效仿市里的做法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工具,以及板报、墙报、橱窗、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新闻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社会宣传的责任,发挥宣传速度快、效果好、普及性强的优势,开辟专栏、专题节目,向社会大力宣传《条例》等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常识;司法部门要把学习《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印发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发放到每个用户手中,帮助用户树立正确的用气观念和意识。各燃气使用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教育用户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杜绝由于操作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三、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以往燃气行业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从现在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的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和站点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清理整顿的重点是燃气储配站、瓶组气化间、液化气代灌代销点站、燃气燃烧器具经销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和无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资质运营的“四无”燃气设施和经营站(点),要按照《条例》有关条款予以严肃查处。要全面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搞好气源适配性检测,强制淘汰报废液化气钢瓶,强化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落实责任,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

燃气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了由市建设、安监、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具体负责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同志靠上抓,建立专门班子具体抓。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宣传月”活动期间要制定统一的《条例》宣传贯彻方案,部门的领导要亲自部署。燃气行业的管理人员要切实担负起《条例》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责,确保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