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主任董淑波同志就《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问题答《日照日报》社记者问

 

今年9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11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台的一部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施行的必要性有那些?《条例》有那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如何根据《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依据《条例》,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燃气市场管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建委主任董淑波同志。

记者:请您谈谈《条例》颁布施行的必要性。

董主任:燃气是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易中毒,一公斤液化气爆炸当量相当于4—6公斤TNT炸药,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而且所有的燃气事故都发生在一瞬间,往往一家出事,邻里遭殃,祸及无辜。去年11月下旬以来我省发生的3起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13人受伤,损失惨重,影响恶劣。针对这些事故,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消除各种隐患,把安全生产的措施抓实、抓到位,严防此类事故发生。”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较为严重。原有的政府规章管理覆盖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查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一部法规显得十分迫切需要。因此,《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规范人民群众的安全用气行为;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有利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记者:请您谈谈《条例》有那些方面的显著特点?

董主任:该《条例》是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省级人大出台的第一部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该条例的制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合我省实际;二是把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条例的主线;三是十分重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是在全国范围内地方法规中首次提出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了衔接;五是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记者:《条例》对燃气工程规划与建设提出了那些要求?

董主任:《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记者:《条例》对经营燃气提出了哪些硬性规定?

董主任:《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上述条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以外或者为单位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以及经营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记者:《条例》在理顺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董主任:《条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记者:《条例》对燃气用户的安全使用是如何要求并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董主任: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条例》在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方面有哪些硬性规定?

    董主任:《条例》针对燃气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了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用槽车直接向钢瓶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以及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条例》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董主任:《条例》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知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记者:作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下一步如何加强燃气市场的管理?

董主任:《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纠正各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将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对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一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管理工作中认真遵守《条例》,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和无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证运营的“四无”设施及经营站(点)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清理整顿好燃气市场,杜绝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