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和日照市优秀园林工程
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市政、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宣传和树立市政行业优秀施工企业典型,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推进市政、园林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日照城市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和“日照市优秀园林工程施工企业”是日照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设立的奖项。获奖企业应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社会信誉、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等方面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日照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申报“日照市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和“日照市优秀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应是日照市市政、园林协会会员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企业,其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资格的注册地必须在日照市。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评企业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讲诚信。
第六条 参评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参评企业注重安全生产,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近两年内无死亡和重大质量事故;工程竣工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八条 参评企业的组织架构健全合理,经济效益好,职工收入稳定增长,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第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本年度完成工程产值在1000万以上,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完成产值在500万以上,且完成工程质量较好,在施工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内容
第十条“日照市优秀市政政企业”和“日照市优秀园林工程施工企业”每年评选一次,由各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自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如实撰写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
(二)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两年完成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的全景照片和局部照片。
(四)将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由日照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聘请行业内专家参与评审。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参评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公示、表彰与复查
第十五条 经评审为“日照市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和“日照市园林工程施工企业”的单位日照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进行通报公示,无异议者则由日照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发文表彰并发奖牌和证书。该称号从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同时第二年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有效;复查不合格者,由评审办公室向本年度评审委员会提示报告,经同意则发文撤消该单位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日照市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申报表
2、“日照市优秀园林工程施工企业”申报表
日照市市政园林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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